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第二十七条 推动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创新。

推进横琴片区与港澳地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和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横琴片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推进横琴与港澳地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推动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推动横琴片区与港澳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市与港澳的合作需要,横琴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适度面向港澳地区定向供应。

第二十九条 借鉴港澳经验,探索建设管理新模式,优化建设流程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评价方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采取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措施,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境、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探索横琴片区对港澳专业人士资格认可专业清单,允许取得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经横琴片区认可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为横琴片区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

制定支持港澳专业人才便利执业的专项措施,为港澳法律、会计、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信用服务、医疗、旅游等专业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横琴片区开发建设提供便利。

第六章 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施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和分线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制定适应高端服务业培育和发展政策,对旅游、商贸、文化、健康及特色金融服务业予以重点扶持。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人予以激励,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平台,实现各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缴费、投诉、法律状态查询等一站式服务,促进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

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快速维权机制,发挥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行业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促进各类保护工作相互衔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对接港澳的国际数据专用通道,配备全岛信息化基础设施,打造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交通、旅游、会展方面的信息化重点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涵盖商事主体、个人、数字地理等信息的综合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归集、交换和共享规则。

管委会将电子证照卡系统纳入商事主体综合数据库,逐步开发经济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市场监管及预警、市场主体信用分析、市场主体违法惩戒等应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 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按规定开展诚信店认定、小额争议纠纷仲裁、消费争议先行赔付、横琴与澳门跨境消费维权等工作,逐步发展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第三十九条 商会、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在横琴片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的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机构章程、调解规则。

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或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低碳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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