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

教育、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六条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布、宣传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对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三)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

(四)组织开展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业务培训、咨询诊断等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知识产权、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及推广、人才培训、产学研信息对接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

(六)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按照市场化方式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创新活动: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整合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的研发创新体系;

(二)加强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三)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建技术创新团队和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主导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模式;

(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制造智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

(七)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同国内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共建产学研基地或者实习实训基地。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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