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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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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