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检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查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属地管理、监管主体与抽查主体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开展市场随机抽查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指导、督导、考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统一组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工作或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随机抽取工作。
市(州)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负责组织、督查、考评所辖区域市场主体的抽查工作。依据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委托开展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摇号工作。
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场的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摇号工作,随机抽查摇号工作按委托进行。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可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并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并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第八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不定项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本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依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事项。
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当由抽查单位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机构、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随机抽查应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实现全程记录,保证责任可追溯。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