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配合财政部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国家公路网规划、省级公路网规划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资金需求,组织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各项发行准备工作,规范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专项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政府规划建设政府收费公路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及对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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