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广泛参与。各系统的维权岗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广泛欢迎。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任重道远。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载体,共同推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准确把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内容
(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
1.本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
2.基层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
3.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4.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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