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要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提高协议履行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九、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

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此外,人民调解法还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法关于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对于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不留缺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加以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日常指导,切实提高指导工作的水平,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台账、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督促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评比考核,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时,应当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既不能以审判权取代人民调解自治权,也不能混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界限,做到指导方式合法灵活,指导深度合理到位。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作安排、人员培训、发展规划和职责分工的统筹安排。基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应当坚持常态指导和动态指导相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依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常态措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客观情势,针对民间纠纷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形和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模式的发展变化,适时加强指导,确保在第一时间将民间纠纷,特别是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化解在第一现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行巡回指导的工作方式。实行巡回指导,要着眼于方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行巡回指导,还应当注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妥善采取专项指导、就地指导等动态、多元的指导措施,确保指导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兼)职人民调解指导员,对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专项指导,及时沟通信息,专题研究,制定对策,及时化解矛盾。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4/5>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