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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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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