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略)

<5/5>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下一篇:残疾人就业条例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