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略)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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