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注重区域协同。长江流域江河湖泊、干支流、上中下游、左右岸区域之间联动性及互补性强,流域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明显。要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树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推动全流域联动,构建区域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统筹考虑污染产生地、污染防治地、生态受益地、生态保护地的利益平衡。
三、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依法审理水环境与水资源案件
8.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依法审理工业污染、船舶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的审理,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对扬州江都水利枢纽和丹江口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及时受理和审理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9.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长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法审理调水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好水源区、调水工程途经地以及受水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的安全顺畅。依法审理水电基地和输送通道建设中的环境污染和损害赔偿案件,统筹保护上游地区水电开发利用和下游地区的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权益。依法审理能源纠纷案件,支持水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长江流域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支持培育全流域合同能源管理市场。
10.依法审理水权交易纠纷案件,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积极稳妥审理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纠纷案件,合理界定水资源使用权,引导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充分尊重交易各方的协商定价或者竞价结果,保护水资源使用权有序流转。
11.依法审理涉航道、河道案件,保障长江水域水运安全。依法打击侵占河道、乱占滥用河道等非法行为,恢复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处罚。依法审理违反长江航运秩序、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案件,全面保护长江航道安全。依法审理因航道河道监管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监管机关依法维护航道、河道秩序。
12.依法审理涉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案件,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依法打击非法围湖造地和围垦河道等侵占水域空间的行为,保护河湖水域和岸线资源等水生态系统。妥善审理涉及岸线取水、排污、工程建设等案件,促进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沿江风景名胜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司法保护,促进岸线资源合理开发,维护岸线原始风貌。
13.依法审理涉蓄洪区、洲滩开发利用案件,维护蓄洪区及洲滩的安全。妥善审理流域蓄洪区的开发利用与建设保护案件,保障蓄洪区的堤防安全和蓄洪区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审理流域洲滩开发、利用与保护案件,促进洲滩开发利用,维护洲滩生态环境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案件,推进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刑事案件,依法打击侵害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的行为;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民事案件,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保障人民群众涉水产权益;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的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推动、规范和保障河长制的执行,促进水环境治理。
15.依法审理涉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草资源案件,促进长江岸线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依法打击盗伐、滥伐长江防护林的犯罪行为,维护长江岸线的生态安全。妥善审理林业资源确权、承包和流转案件,依法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保障长江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妥善审理因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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