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是指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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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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