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整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工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理整治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通信运营企业等应当配合做好治理整治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相关工作。
第四条 清理整治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采取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楼道及市政公用设施、橱窗、门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公共设施出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保持整洁、完好。
第八条 各区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规范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在小街小巷、居民小区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并定期更换招贴栏内容。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任务以外的本辖区内其他街路两侧及非物业居民小区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小区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工作,清理经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中留置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现场取证,经核实确认后,告知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取证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运营企业,通信运营企业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依法暂停为其违法活动提供服务,待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罚后,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书面通知通信运营企业恢复为其提供的服务。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违反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属于兜售假证、发布违法广告、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等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拒不履行日常监督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阻碍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执法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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