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统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防工作。
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引导技防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技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以及技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范
第七条 城市、乡镇、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经费保障,并推动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综合应用。
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明显标识。
政府在公共区域所建技防系统属于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网络、管廊管道等运营单位应当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管理保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武器及其前体、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场所;(二)党政机关、重点科研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印制、存储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和金银珠宝、玉石等营业场所;
(五)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和供水、供气、供电、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以及大型能源动力设施;
(六)机场、港口、口岸、车站、渡口、码头、停车场等场所,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防洪排涝区域等水利设施;
(七)教育和医疗机构,歌舞、游艺、演艺、影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等公共娱乐和休闲服务场所,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八)重要物资仓库,机动车维修、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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