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技防系统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连同招投标文件、合同、设备和产品质量证明(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安全认证证书、自愿性安全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施工图纸5类文档报公安机关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经国家或者省认证认可、具备技防系统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准该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申请验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9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二)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建立值班监看、台帐、保密等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监看和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及监督管理;

(三)对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保障信息安全;

(四)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妥当处置技防系统报警信息,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技防从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计、施工、维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改变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或者删改、隐匿、毁弃、破坏原始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位置、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基础信息;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影响技防系统运行和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的信息;

(二)利用采获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四)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技防系统采获信息;

(五)违法使用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技防重点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建设的技防系统,按照合法、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源整合,并推动联网共享。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无偿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源。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源,不得向相关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技防系统的相关信息;需要复制、调取相关信息的,应当经技防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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