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社会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建立陆地、空中与水上相结合的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

第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的使用应当规范、有序,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急救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治,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八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急救站可以独立设置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置,并按照统一标准建设。

第九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督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院前急救调度指挥;

(三)承担政府承办的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区(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内院前急救任务;

(二)负责辖区内急救指挥调度和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承担市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四)开展辖区内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急救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急救;

(二)及时反馈急救现场信息;

(三)定期对急救专用运输工具、设备进行维护;

(四)开展急救医学知识宣传。

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急救电话,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千米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每个急救单元应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的救护车辆及仪器、医生、驾驶员,必要时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和担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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