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窑龙泉窑遗址是指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坐落于龙泉市、庆元县境内的龙泉窑遗址群。

第三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管理工作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诠释、展示与宣传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普遍价值,增进公众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大窑龙泉窑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研究和利用。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丽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四)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五)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丽水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

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义务。对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管理规划、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的依据。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龙泉市、庆元县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龙泉市、庆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丽水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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