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许可或者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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