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改造、修理、更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公安、应急、经信、财政、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和服务质量评定,提供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参与行业诚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进行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结果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对调查和了解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一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机房应当安装空调等通风、升降温设施;井道应当符合电梯安装、运行的技术条件;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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