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同级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第四十五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承租人应当在腾退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行腾退。

第四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决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方式或者专户储存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已对公房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腾退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腾退。

第四十八条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腾空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认购。

第四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既未申请注销登记,也未约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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