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根据条约规定应当支付费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被请求方开具的收费账单后,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支付。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五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百零七条 本规则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七百零八条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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