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等级是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检察官实行的等级制度,是表明检察官身份和级别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也体现了国家给予检察官的荣誉。在借鉴各国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管理制度,在检察官法中规定了四等十二级等级制。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
1998年11月,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厦门召开会议,部署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完成了首次检察官等级评定。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次修正,规定了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等级晋升与检察官等级评定、检察官考试及培训等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检察官等级制度。根据规定,晋升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市级及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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