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答疑意见:给付
抚养费,事关
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
抚养费,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
公序良俗原则,更有违基本人文关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申请执行时效作出规定,并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功能与
诉讼时效相类似,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给付抚养费的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应地,申请执行给付抚养费的生效裁判,也不应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从而体现为此类请求权的特别保护。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司法裁判对此形成共识,比如(2020)最高法执监66号执行
裁定,即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内,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不应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咨询人:黑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 滨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徐 霖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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