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
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原《
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中止的是探望权的权利本身的误解。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