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在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存在争议,是否可以取消附义务部分的遗产的权利?

甲立遗嘱,确定其遗产由其子乙继承,但遗嘱中明确要求乙在继承遗产后,对甲的配偶丙(非乙的亲生母亲)要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后甲去世后,乙继承甲的遗产后,未对丙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现甲的女儿丁认为乙未履行义务,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取消乙接受附义务部分的遗产的权利?

答:是可以的。不仅作为继承人可以提出,受益人也可以提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立遗嘱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下一篇: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