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在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存在争议,是否可以取消附义务部分的遗产的权利?
甲立
遗嘱,确定其遗产由其子乙
继承,但遗嘱中明确要求乙在继承遗产后,对甲的配偶丙(非乙的亲生母亲)要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后甲去世后,乙继承甲的遗产后,未对丙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现甲的女儿丁认为乙未履行义务,是否可以向
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取消乙接受附义务部分的遗产的权利?
答:是可以的。不仅作为继承人可以提出,受益人也可以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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