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物证?

什么是物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表明证据是证实、标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它包含了三层 意思:

1、证据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

2、证据证明的是案件真实情况,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能作为证据,故意歪曲案件真实情况,使司法人员对客观事实、案件真相产生误导的“证据”则是假的证据,是伪证;

3、证据及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也包括被告人无罪的事实,既包括证明被告人罪重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证据反映的案件情况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共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是其中一种,物证当然具备证据的一般特点。同时物证作为七种证据的一种,它除了具备证据的上述一般特点外,还有其特殊性。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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