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向被告人发问,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同被告人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等。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负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应亲自出席法庭,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下一篇: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