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搜索关键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已于宣判后自动履行,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成立于2004年的原告鸿新公司与成立于2017年的被告欧A公司均系株洲地区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换热器等换热设备、冷凝器设备等。原告鸿新公司于2009年在第11类换热设备、冷凝器设备等申请注册了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鸿新”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获得了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经过推广,鸿新品牌在换热设备、冷凝器设备等领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相关业务遍布全国,鸿新公司的企业名称也为业内所普遍知悉。
2020年7月21日,鸿新公司发现,登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的“360搜索”,在搜索栏输入“株洲鸿新”“株洲鸿新实业”“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等文字,会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湖南欧A换热实业”“湖南欧A换热实业有限公司”,点击即可进入被告欧A公司的官方网站。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核实,系欧A公司在系统后台以其注册的账户将搜索关键词设置为“株洲鸿新”“株洲鸿新实业”“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后经协调,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关键词下线。
鸿新公司为维护其权益,向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鸿新公司与被告欧A公司主营业务基本重合,存在竞争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引起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欧A公司将“株洲鸿新”“株洲鸿新实业”“株洲鸿新实业公司”等作为搜索关键词,结果指向“湖南欧A换热实业”“湖南欧A换热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官方网站,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欧A公司销售的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引起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鸿新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结合原、被告属于同业竞争,且均在株洲地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被告对原告的竞争力与影响力具有一定的认知,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被告欧A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名称影响力认定不以所有消费者认知为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长期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名称。在网站的搜索引擎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实际是利用他人企业的知名度,达到宣传和推广自己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竞争具有开放性和激烈性,市场竞争行为也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在变化多端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经营者的混淆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包括消费者的误认,既可能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也会不正当的减少诚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增加侵权行为人的交易机会,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认定不以所有消费者的认知为前提。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向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系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的范围要结合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竞争指向、商品消费者受众等因素来判定。企业经营时间、行业竞争力、消费者范围、商标与企业名称是否结合等均可以作为判断企业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备一定影响的因素。而上述因素也是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的重要依据。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利用网络进行竞争已经成为诸多经营者的选择。但经营者应当在追求先进性、多样性的同时,注重公平性与合法性,诚信经营,要避免攀附他人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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