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都被认定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法律的保护。可是,当劳动者缺失了诚信,存在欺瞒行为,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面对原告的失信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确认李某与某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李某已经60多岁,与小亮(化名)系父子关系。2019年10月的一天,李某听说某保安公司招聘保安,便想应聘当保安为家里挣点钱。可保安公司对入职人员年龄有限制,李某早已超出了保安公司要求的年龄范围。于是,李某和儿子小亮合计,由小亮去申请体检,等入职后再由李某代替小亮上班。
于是,小亮申请入职该保安公司,并进行了审查。经体检和政审合格后,保安公司与小亮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内容为保安服务,每月工资1600元。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保安公司还向小亮发放了工作证。随后,李某就以小亮的名义到保安公司派遣的一所学校当保安。李某每天都在交接登记表上填写小亮的名字并进行打卡,工资也发放到小亮的工资卡里。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同事在交接班时突然发现李某昏倒在岗位上,随即被送往医院。到医院检查后,李某已无生命特征。
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虽然是以小亮的名义在保安公司上班,但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亡。据此,李某家属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劳动仲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李某家人遂提起诉讼,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李某家属上诉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冒名顶替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主审法官张莉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无论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前提。本案中,保安公司并未招用李某,李某以小亮的名义到保安公司上班亦未征得保安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仅以李某实际提供了劳动这一结果即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用工需求对劳动者进行选择的经营自主权,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允,亦有悖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另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保安公司支付工资的账户、发放的工作证及招用记录均是以小亮作为劳动者进行办理的,并无保安公司招用李某或向其发放工作证及工资的相关凭证。关于考勤记录,虽然原告对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但原告自行提交的保安队员交接登记表中登记的交接班人亦为小亮,而未显示有李某的名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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