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港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再审审查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再审申请,认定香港居民郭某与深圳某高尔夫球会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回溯至郭某最初的入职时间。
郭某2008年7月21日开始在深圳某高尔夫球会工作,双方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2019年3月,该高尔夫球会发出劳务关系终止通知函,告知郭某由于公司业务调整的原因,决定于同年4月3日终止与其的劳务关系。郭某被解雇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郭某认为,高尔夫球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等合计74万余元。高尔夫球会则辩称,郭某没有在内地办理就业许可证,此前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6月14日颁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的就业许可。因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香港居民,在国务院取消相关就业许可前,未取得就业许可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在国务院取消相关就业许可后算起,至郭某被解雇前,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故判决某高尔夫球会支付郭某2个月的赔偿金50761.64元。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2008年7月入职某高尔夫球会,至2019年4月被解雇,工作时间跨越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发布前后。虽然公司一直没有为郭某办理就业许可证,但郭某因行政法规变动取得合法就业资格,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遂改判某高尔夫球会向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十年零八个月的赔偿金550968元及律师费3724元。高尔夫球会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广东高院再审审查认为,国务院发文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的就业许可后,郭某与高尔夫球会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因郭某在公司连续工作,在双方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应回溯至郭某最初的入职时间,二审法院认定正确,裁定驳回某高尔夫球会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据“有利溯及”原则劳动关系自入职时起算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的就业许可,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废止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并同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对取消许可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本案中,香港居民郭某自2008年7月至2019年4月在内地企业工作,对于如何确定郭某与内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即郭某的入职时间应从何时起算,成为争议焦点。
首先,郭某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跨越了国务院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决定前后,郭某作为劳动者,客观上其劳动能力和劳动内容并未因该决定发布而发生变化,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郭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亦未发生改变。郭某因国务院有关决定取得合法就业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民法的“有利溯及”原则,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回溯至郭某最初的入职时间,即2008年7月21日,既有利于保护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劳动权益,亦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扩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鼓励港澳青年到广东省实习就业”,平等保护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与党中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精神相吻合。再次,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一条可以看出,就业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并非对台港澳人员劳动权益的限制。最后,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及第九条等规定可以看出,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为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郭某办理就业证存在过错,若用人单位因此反而获益,亦不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