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否立案审理?
2025-08-27
法律FAQ
来源:法律网
诈骗、非法集资等侵财型
刑事犯罪案件的
受害人,在未经
刑事追缴或追缴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应否立案审理?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
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参照以上规定,我们倾向认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侵财型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追缴、退赔来解决,不能或不能全部追缴、退赔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使用。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的,不予受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样不应予以受理。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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