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抵销债务,法院应否对存在解除权、抵销权进行审查?
2025-08-27
法律FAQ
来源:法律网
在
合同纠纷
案件中,一方
当事人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或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要求
解除合同或抵销
债务,并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未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而是在
诉讼中提出对方没有解除权或抵销权,
法院应否对是否存在解除权、抵销权进行审查?如经审理,发现发出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解除权或抵销权,该通知是否因对方未提出异议而产生解除合同或抵销债务的后果?
答:《合同法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
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倾向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对方没有解除权或抵销权的主张,就是其应当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的内容。当事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不应予以支持。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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