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是否予以支持?

2025-08-27 法律FAQ 来源: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结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还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劳动者再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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