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court acceptance fee)

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为国库收入。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离婚案件 每件50-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 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每件100-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超过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收入0.5%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50元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每件50-100元
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计算)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10万元 金额或价额×2.5%
10万-20万元 金额或价额×2%
20万-50万元 金额或价额×1.5%
50万-100万元 金额或价额×1%
100万-2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9%
200万-5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8%
500万-10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7%
1000万-20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6%
2000万元以上 金额或价额×0.5%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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