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证据 (demonstrative evidence)

示意证据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用于辅助说明案件事实的视觉或视听辅助材料,其法律概念最早由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第十五条明确界定为"复制或者描绘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物、物体或场景的模型、图表、素描、照片、电子图像等形式的实物材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允许使用示意证据的情形包括物证/书证因体积庞大、存在危险性或保存困难等客观限制无法当庭出示,且需经审判人员必要性审查确认其有助于理解争议事项 。

学界对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示意证据"的称谓与我国现行证据法体系存在冲突,主张其本质应为非证据性质的说明性工具。司法实践中,示意证据的应用已扩展至虚拟现实技术领域,例如通过3D建模还原犯罪现场、利用VR设备辅助陪审团理解复杂证据内容等。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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