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制作的司法文书。该文书适用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或未达逮捕必要性标准等情形,须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在三日内反馈执行情况 。文书需配套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详细阐述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依据等内容 。公安机关对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复议或复核请求。
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不构成犯罪: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或属于合法行为,如2018年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职务侵占案的处理
证据不足: 关键事实未查清或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需补充侦查,如朱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公务案中主体身份待核实的情形.
无逮捕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具备自首、主动赔偿等情节,如2014年杨伯煊失火案因其过失犯罪且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批捕.
特殊身体状况: 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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