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第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如出卖、转移、隐匿、毁损争议的标的物等行为)或其他行为(主要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权措施;第四,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时,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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