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 invalidating judgement (fo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除权判决民事诉讼中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适用于公示催告程序。当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法院驳回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该判决。法院需组成合议庭审查条件,判决生效后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申请人可凭判决主张票据权利。该判决具有羁束力、确定力、除权力及执行力,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利害关系人若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报权利,可在知晓判决公告后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 。

现行《民事诉讼法》通过第198条、第223条确立权利救济途径,实践中判决内容存在付款时间节点不明确的问题。实务中因未限定付款时间为票据到期日后,可能造成利息损失、违背立法目的及程序漏洞风险。部分实务观点建议修改判决内容,限定付款时间为票据到期日后,以平衡各方权益并防范法律漏洞。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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