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内容具有地域性与传统性,清代司法中用于判定土地交易、相邻关系等事实。非洲国家设有专门习惯法法院,由酋长或头人依据本地规范处理纠纷。现代立法中习惯法多作为补充法源,需经过公序良俗审查与司法筛选机制。
习惯法源于原始社会规范,古罗马时期发展为重要法律渊源,乌尔比安将其定义为“人民的默示同意”。中世纪欧洲法体系中习惯法与罗马法并存,18世纪法典化运动削弱其地位,但《瑞士民法典》仍保留其补充效力。我国立法自物权法至民法典逐步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保留传统习惯法适用。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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