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权 (right of admission)

承认权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权利之一,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对特定事实或行为予以认可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的自主性,例如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本人)可通过行使承认权追认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应用场景广泛,且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密切相关。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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