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权是法律领域术语,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源于德国学说与判例,未在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其核心为权利取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地位,需满足部分权利构成要件且受法律保护,具有发展性、独立性及现实性特征。
该权利存在于债权与物权领域,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中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期待地位。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执行异议规定》第28-30条对不动产买受人、购房消费者及预告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予以保护,付款比例达法定标准时可增强权利效力。《民法典》第641、221条分别确立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对抗效力及预告登记制度,平衡交易各方利益。
学界对其性质存在争议,德国有物权说和特殊权利说,我国形成特殊权利说、准物权说等观点。最高法院认定其本质仍属债权,物权期待权与登记请求权需作区分。不动产限购政策直接影响期待权成立,不具备购房资格者无法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