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right of name)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民事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确立法律框架。其内容包括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及许可权,权利行使需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姓氏选取通常遵循父母姓氏,特殊情形可突破限制。

学界对姓名权性质存在所有权说、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等理论争议,现代法学主流认定其为人格权。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姓名决定、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受害者可主张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典型案例显示,未经授权使用名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法典扩展保护范围至具有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等称谓,并规范姓名变更登记效力。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下一篇:名称权(right of name)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