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Conditional civil juristic acts)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此类行为可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依法律性质不得附条件的行为除外。

所附条件需满足未来性(即未来可能发生)、或然性(可能发生或不发生)、合法性、当事人约定及限定效力之意等特征。根据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差异,可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成立到所附条件成就期间,其权利义务虽未生效,但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159条将产生条件拟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后果。

针对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情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约定为生效条件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约定为解除条件时视为未附条件。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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