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村(居)民活动团体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村(居)民情感共同体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支持党组织健全、公益性质明确、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优先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第四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通过引导村(居)民开展民主协商、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促进村(居)民自治。
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事务指派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职业发展和职业保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清单制度,列明参与事项,明确具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清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贴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特殊状态下的社会服务和社区治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协商机制,搭建社区民主协商平台,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增强村(居)民社区归属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网格为基本单元,开展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国家安全、应急管理、社会救助、民生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社会治理综合指挥系统,推进网格多元共治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网格数据采集系统,开展在线政务服务、在线监管、网格事项在线流转处置,及时回应、解决村(居)民诉求。
第五十一条  专职网格员是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安排下,做好网格日常走访巡查、村(居)民意见收集、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民间纠纷、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处理网格员收集的事件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不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统筹协调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或者联合执法。
第五十二条  加强社区服务建设,建立网格联动服务机制,开展集生活家政、医疗健康、养老托幼、自助服务终端等于一体的社区、网格便民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结并反馈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根据网格化服务管理需要,通过派驻人员、交换数据等方式,共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向网格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支持。
按照就近原则,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进网格,开展法律服务、矛盾化解、法治宣传、民意收集等工作。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  培育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紧急救援、心理援助、社区服务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五十五条  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助推社会治理工作。工会应当推动建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共青团应当引导青年通过公益活动,参与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创新等。妇联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男女平等、崇德向善、孝老爱亲等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十六条  完善社会规范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员章程、职工守则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完善居民公约、乡规民约、市民公约、业主公约等行为准则,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履约践诺,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行业信用规范,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发挥律师、公证、鉴定、法律援助等专业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第五十八条  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五十九条  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政务云,强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为政治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等治理活动提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
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智慧化建设,赋能社会治理,提升数字化水平。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的业务信息、数据资料接入社区治理一体化平台,为网格化服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学院建设,提升网格员社会工作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未经过社会工作岗前培训的,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建设,开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等挂钩,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内容,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履行社会治理相关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平安建设、公共安全保障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挂牌督办。
被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的政府、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挂牌督办、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规范社会治理行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治理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社会治理工作中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五条  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监察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单位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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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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