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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条例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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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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