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典型意义
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学校具有第一时间获得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信息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依托此条件,积极落实与多部门协同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校园内侵害未成年人线索积极进行处理,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案例十四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依法办理涉恶集团欺凌学生犯罪
一、基本案情
自2017年10月以来,高某招揽邱某等14人(12人系未成年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在校园及周边向未成年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诈骗等犯罪20余起,被侵害学生30余人,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追加认定一起进入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改变定性四起诈骗犯罪为盗窃罪,对仅参与一起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吴某附条件不起诉,对其他集团成员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处首要分子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判处其他13名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成年人纠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涉恶校园欺凌案件,侵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校园安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合力打击该类涉恶犯罪集团,依法维护了校园安全。
案例十五
严惩校园欺凌
筑起平安校园防火墙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纠结龙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成立以帮忙打架收取保护费的“帮会”,先后逼迫10余名在校学生加入帮会并交纳保护费,殴打10余名在校学生,收取费用约2000元,致使多名被害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案发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加起诉闵某某等帮派骨干成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等人六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针对案件中凸显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及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等检察建议,教育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二、典型意义
在校园拉帮结派,收取保护费,欺凌同学,严重扰乱校园秩序,严重影响在校学生安全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追诉遗漏犯罪,体现严惩校园欺凌犯罪的决心。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筑起了平安校园防火墙。
案例十六
准确认定从重情节
严惩校外培训机构猥亵儿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发,张某某在无照开办的书苑教授书法。期间,在有十余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以单独辅导为由,分别将四名11至13岁幼女喊到教室最后一排桌子处,以抚摸胸部、小腹、生殖器及亲吻脸部等方式对上述女童进行猥亵。案发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审查,发现可能还有其他被害人,遂建议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又排查出两名学生被猥亵的事实。检察机关结合其他从重情节,以张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刑满五年内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二、典型意义
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存在犯罪隐蔽、发现难、取证难等特点,检察机关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及时介入,提出建议,会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准确认定从重情节,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类似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十七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笑气”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的购买者中,在校大学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腿回沟关节受损、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不良反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青少年远离“笑气”危害。
二、典型意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逆的双重摧残,以“笑气”为代表的暂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精神活性物质,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针对此类案件,在依法予以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十八
依法惩治遗弃犯罪
司法救助温暖困境儿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张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幼子(9岁,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其遗弃于道路旁。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故殴打其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张某缓刑,收监执行。同时,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资助、社会福利等政策。协调将未成年被害人安置于儿童福利院,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幼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无故殴打幼子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法院撤销缓刑。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关爱救助,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案例十九
审慎审查追诉漏罪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广西省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小雨(14岁,边缘智力)3次被拐卖案时发现,林某、黄某在收买小雨后,均曾与小雨同居后又将其出卖,且可能明知小雨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林某、黄某在拐卖过程中存在强奸行为,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卜某追加认定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黄某犯拐卖儿童罪,且有强奸情节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卜某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对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幼女被连续拐卖并遭受性侵害的案例。被害人被拐卖三次,环节多、涉案人数多。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注重细节审查、及时发现强奸事实后追加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十
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促改
细化落实校园安全规章制度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小学教师,2017年6月先后在校内对3名7岁幼童实施猥亵,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教室内实施猥亵,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情节,法院判决未认定该情节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时,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教师入职审查制度,联合开展防性侵专项督查,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李某教师资格证,将其录入从业禁止黑名单,并对该校校长予以免职处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辖区校园进行督导排查并加强师德教育,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校园环境。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抗促治,以案促改”,通过依法坚决抗诉,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会同教育部门全面落实和细化校园安全规章制度,参与推进校园安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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