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马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西安、宁波、北海3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切实履行协调化解劳动争议职能作用,会同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推动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试点文件在总结提炼相关地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律师参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落实特邀调解制度、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和调解协议履行机制、加强科技应用、完善经费保障、巩固制度保障、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等提出14点意见,特别是对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此次试点既是对有关地方探索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为下一步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做的必要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延伸工作领域,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依法对接、有机融合,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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