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涉疫情犯罪系列典型案例 背后的法治思考

2020-03-11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苗生明:这四批案例虽然频率高、节奏快,但是在选编过程中,我们坚持提高效率不降低质量、统筹各项工作不降低标准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司法办案负责的态度,丝毫不放松对案件编选的研究论证,确定了严谨、严密的讨论程序,确保典型案例经得起考验、发挥好效果。

第一步,在调卷审查基础上与省级检察院及承办单位进行讨论。我们对初选上来的案件要进行调卷审查,核实证据,与案件承办人、省级检察院审核报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充分进行讨论,必要时,还要对专门问题跟踪核查,以确定是否选用。比如,在选编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过程中,我们多次向承办人核实当地采取防控措施的时间,调取相关照片和视频,了解梁某某等人活动场所实际情况,核实梁某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治疗情况等。

第二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充分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讨论每一个案件的代表性,选择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纂。如在确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时,我们在备选的几个案例中,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认为该案对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的犯罪对象具有典型指导作用,最终确定为典型案例发布。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报送的案例,这一环节工作由报送单位完成。

第三步,要与负责指导的各条线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在初步确定典型案例后,由最高检各相关业务厅共同进行研究、征求意见。比如,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案例,请第二检察厅相关同志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就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相关案件,请第四检察厅相关同志研提意见。

最后,典型案例确定后,报最高检领导和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研究。报批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析论证的过程,包括对案件本身的把握、对综合效果的把握等等。

经过上述程序后,案例发布前,我们还会与办案单位再次跟踪核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要旨的编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典型案例的发布稿。

记者:在您看来,这四批案例的典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苗生明:一是案件类型的典型性。为统筹全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最高检领导小组在工作之初就确定了办案数据每日报送、案件报备和日常专报三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涉疫情常见罪名和常见问题的分析,并根据中央明确的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选择案件占比大、反映问题多、实践需求急的案件,给予重点关注。比如,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所占比例较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前三批典型案例中均有所涉及。二是法律适用的典型性。在编发时我们认真撰写了“法律要旨”,除了明确法条适用、法律理解外,更加指明了案件的危害性、案件的特点以及指导意义在哪儿,从而澄清和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第四批集中发布的破坏涉疫防控市场秩序犯罪案件,重在解决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案件中法律政策方面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第三批编发的典型案件,侧重于阐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界限;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界定等等。三是指导办案工作的典型性。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各项防控措施的实施,为日常的司法办案提出了一些挑战,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编发,为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依法办案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如为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提审和审判、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提供了借鉴。

记者:那么,这些案例具有怎样的检察特色,对各地办案起到了怎样的引导、指导作用呢?

苗生明:说到检察特色,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政治担当,彰显了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严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作出积极贡献。更直接的效果,就是对地方办案起到了有效指导。一方面,我们在发布典型案例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不仅办案的同志要学,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学。另一方面,我们在编发典型案例时,把“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通过要旨阐述的方式,结合案例予以说明,就是一种很生动的指导引导,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的肯定,下级院反映特别有用。

起初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散播或引起疫情散播危险的犯罪,最初“两高两部”的《意见》还未出台,案件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特别是《意见》出台、第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后,逐步调整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罪处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履行。再比如,为确保依法从严从快政策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积极作用,与侦查机关一起研究基本案情、明确侦查方向、推动证据固定、确保准确定性。

记者: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最高检是如何权衡考虑的?四批典型案例发布的侧重点有什么不同?

苗生明: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总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为依据,以回应人民关切为重点,以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需求为导向,实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疫情发生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时发布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两高两部”及时制定出台《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的九类犯罪。最高检四批典型案例的筛选,就是以这九类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为重点的,体现出检察机关对中央决策部署的认真贯彻落实,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二是疫情防控检察工作阶段性需求。疫情发展是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国家防控措施包括检察工作的推进也具有阶段性特点。比如最初需要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问题,之后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最高检典型案例的选编与发布,也是与每个阶段的实际需求密切相关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典型案例真正发挥指导作用,解决司法办案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三是犯罪类型的自身特点。每个类型的违法犯罪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的类型案件数量比较大,比如诈骗犯罪、妨害公务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有的犯罪类型暴露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最高检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衡量上,也认真考虑了案件自身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形象地说,四批典型案例的侧重点,就是“见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点关照”。第一批案例的发布针对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检察工作面临各种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刚刚出台,很多紧迫性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法律适用、打击重点进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开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也相继被报道出来,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另一方面兼顾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最终选择了五种类型六个案例。而在选择第三批典型案例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选择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五个案例中有三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经全部集中在常见涉疫经济犯罪上。

下一步,随着典型案例发布工作的不断推进,典型案例的阶段性、专业性特点将不断强化。

记者:这些典型案例里涉及的几类犯罪行为在2003年“非典”期间有没有发生过?与防控“非典”时期相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具有怎样的新特点?

苗生明: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我们比较今年“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和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会发现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但是,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特别是手机网络、高铁路网的普及以及发生的时间节点(春节期间),在改变人民生活方式、节奏的同时,直接影响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手段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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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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