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还是“赠”?情侣间借贷纠纷法院这样判

2020-08-26 法律FAQ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薄晨棣)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通报的数据显示,近三年,该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其中原告胜诉率超七成。

近六成案件涉案金额少于30万元

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些名为“借款”,但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借款纠纷。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长葛红介绍,几乎所有案件起诉时双方均已结束恋爱关系。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

据了解,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分别为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计52件。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38件,胜诉率达到全部案件的73.1%。

其中,主张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案件为38件,占73.1%。经法院审理认定,相应款项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

“与其他民间借贷纠纷动辄几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借款的情况不同,情侣间借贷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葛红介绍,近六成的案件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有的案件涉案金额不足万元。

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争议大

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超过六成的案件无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多数案件中原告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都是各类电子转账凭证,而对方往往抗辩涉案款项为赠与或是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

因涉案金额常常分为数笔甚至数十笔交付,部分款项数额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中还涉及相互间钱款往来,故对于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哪些款项在借贷关系范围内争议较大。

而在该院审理的20件存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还款承诺等书面凭证的案件中,仅有4件明确约定利息;52个案件中,仅13件案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且大多体现于有书面借贷凭证的案件中。

北京二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8年1月至8月间,唐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肖女士偿还该7.6万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唐先生多次催还款项,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后肖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诉。

“分手费”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葛红表示,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其意义主要在于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北京二中院建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前述借贷要件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此外,相关案件审理也会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同时,北京二中院建议,部分当事人对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结婚时仓促、草率,发展婚外情时随意、任性。一旦婚外恋情面临东窗事发危机时,往往无法理性处理,冲动许诺各种具有封口性质的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双方恩怨实难通过诉讼平息。任何一方为彻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不给纠纷发生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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