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虚假报案,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撤销案件;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必须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慎重对待……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
纠正恶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办案经过】在一起因项目利润分成纠纷引发的诉讼中,海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辩称对方提供的协议书系伪造,其上所盖的该公司公章系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私刻。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协议书》海南某科技公司公章确与其公司提供的章样不一致,但与其单独参与另一起项目使用的公章一致。此案历经数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判决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胜诉。
王某伟以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北京海淀公安报案。海淀公安立案侦查,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一直未侦查终结。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本案当事人恶意隐瞒公司存在非备案章的事实,虚假报案,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针对公安机关未按时限受立案等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019年5月,公安机关撤销了海南某科技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于7月19日将违法整改措施及效果书面函告检察院。基于此,当事人王某沂已向海淀法院另行起诉,海淀法院已重新立案,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指导意义】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已经败诉或获知即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企图以此阻断对己方不利的已经生效或即将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损害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对此必须依法加以监督纠正。
不得简单推定信用卡诈骗
【办案经过】林某某系一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零散支出的结算便利,以个人名义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卡启用后,林某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大额透支消费,均正常还款。后来,林某某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银行多次催收,在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后仍未按时还款。银行报案,林某某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对案件事实、罪与非罪、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该案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遂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撤销了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指导意义】因融资困难或为了消费结算便利等原因,一些民营企业营者经常会以个人名义为企业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一旦出现超额或逾期,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不注重收集证实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入罪追究。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侦查取证或自行补充侦查取证,综合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简单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定罪追责。
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
【办案经过】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广州市某摩托车公司现场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98台正三轮摩托车,其中97台车整体长度超出国家标准,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另1台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质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监督过程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涉案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对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整体长度、轴距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较小,无证据显示调整对车辆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产生了影响,不能直接将此类产品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故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公司对车辆整体长度、轴距的调整虽有不规范之处,但此种行为与行业惯例、市场需求密不可分,不宜评价为刑事犯罪。
花都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案件。
【指导意义】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对各类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必须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因此涉案企业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不严重,不宜作犯罪处理。
把握私力救济与犯罪界限
【办案经过】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人陈某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机关报警称:该公司承建的某通信公司供电线路上已架设完毕的74根电线杆被推倒,造成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侦查。
经调查,某担保公司在农道上清淤时,发现了某建筑安装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且电线杆妨碍清淤工作。某担保公司经理贾某某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询问此情况,相关部门均对此事不知情,也未对此事进行审批。为排除妨碍,方便清淤,贾某某便让工人将农道上私自架设的98根电线杆一一拔除,造成部分电线杆断裂。
红兴隆人民检察院监督认为,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主观上无毁坏财物的故意,该私力维权行为虽然不当,但行为性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撤案处理。
【指导意义】正确把握私力救济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本案中,某担保公司对涉案土地拥有管理权,某通讯公司未经同意和审批私自架设电线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民事上的合法权益。某担保公司发现后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询问情况,相关部门均不知情。在此情况下,某担保公司基于排除作业妨碍的目的,自行将电线杆拔出放倒,属于依靠私力排除妨害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该私力救济行为虽然不当,但性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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