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财政部日前发布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对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查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22家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采购业务逐年越来越多,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中介——社会代理机构开始逐渐发展成一定规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难得的市场机遇同样也对这些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专家认为,通过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调查和查处结果说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代理程序不规范成被查主因
在财政部披露的查处结果中,记者发现,社会代理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对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财政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此次被处理的代理机构包括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青岛政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等22家政府采购第三方代理机构。
据了解,这22家代理机构被财政部作出责令整改处理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代理程序不够规范方面。
如财政部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进行,代理机构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逾期退还保证金,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等问题。为此,财政部决定对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财政部在检查中,还发现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逾期退还保证金、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财政部决定对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分析,因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采购代理单位无论是在标底保密环节、抽取专家环节还是开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控环节,均有空可钻,采购代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已成为公开秘密。有的采购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特殊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与评标专家达成某种默契,私下谋取非法利益。久而久之,政府采购极易变成滋生腐败的土壤。
采购代理服务质量亟待提高
记者通过梳理财政部上述被查处整改的22家代理机构情况发现,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质量亟待提高。这表现在,不同的采购代理单位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员素质的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的采购代理服务只是为招标人提交资料、“跑跑腿”等,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雷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等难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议,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购单位一遍遍修改才完成,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购效率上,部分代理单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档案整理上,出现档案编号不一、内容不一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工作带来困难;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人员技术水平高但职业道德欠缺,对投标人“吃、拿、卡、要”。
财政部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逾期退还保证金、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等问题,被财政部责令整改。
记者还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中普遍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问题。比如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问题。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也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指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政府机关内和社会上对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对采购代理颇有微词,这直接影响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供应商投标的公正性,严重的甚至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
提高代理机构市场准入门槛
针对上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业内专家建议提高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
高秦伟建议,面对社会上良莠不齐的众多采购代理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选用时应严把准入门槛,综合考虑其专业水平、信誉状况和采购能力等评价指标情况,选定业务能力强、资质信誉高的单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等有关要求。作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遴选的形式,引导采购单位选优弃劣。
施正文认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告制度等,从根本上约束其工作、规范其行为,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同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机制,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惩戒,必要时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范围。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认为,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该让采购代理由“幕后操作”转为“前台亮相”。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随时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情况、收费情况、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公示,接受来自社会、参与项目投标供应商及评标专家、采购单位等的全方位监督,接受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把采购代理机构推至“前台”,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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